"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向灾区捐赠个税征管方法"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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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向灾区捐赠个税征管方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20: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李延霞、王宇)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指出,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说,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以上措施是否表明国家是在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征集税款,还是别的什么意思?有知情者,请不吝赐教.难道国库就亏空到征收这种良心钱的份上?还有啊,捐赠单位或个人需向政府申请凭证是否意味着国家开始公开操纵这类活动?到底是出于何种目的,政府会颁布这样的条例。

你没看懂。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条例,个人取得的工资等收入,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的意思是说,向灾区的捐款,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从收入当中扣除,即不需要纳税,这是国家给予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你正确理解。

税务总局下文的意思是明确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过程中,个人已经交纳或随着申报的该笔个人收入的同时被扣缴的捐赠的款项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额的。

条件是只需要“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或是“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即可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